1、定居
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2、学习
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3、乘务
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4、其他
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提交上述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
除正常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按照申请事由提交以下材料:
1、赴台定居的,交验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台学习的,交验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交验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电子类入台许可视为原件。
网上预约
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
现场办理流程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及制作加注、签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制作证件。
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公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476号
咨询电话:0373-503077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冬季:14:30-18:00 夏季:15:00-18:30)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对再次签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
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费30元/本;签注(1次20元/件,多次100元/件);加注2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