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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适用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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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适用房出售指南

出售条件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后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缴纳的费用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2、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

办理材料及流程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应填写《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4、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交易双方到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受让人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办法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交纳规定的差价或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存量房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回购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下达《市区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办理地址

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辉县市建设街7号

电话:0373-6292819

新乡县房管局

地址:新乡市新乡县黄河大道16号

电话:0373-501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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