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遗失、损毁离婚证;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本人办理: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簿
委托办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委托书(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3、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注: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双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及其他办理材料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材料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核查婚姻登记档案。
3、登记填表
申请人交纳登记费,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发放证件
办理登记手续后,将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并当场发放离婚证。
1、延津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东大街附近
2、红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人民路114号
3、新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化工路)
地址:化工路新乡县民政局附近
4、牧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中原路571
办理费用
工本费9元(如需拍照另收费用)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